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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图尔特坚持己见,布莱克门最后同意说明“胎儿不是人”这点。
但是,布莱克门的意见书却缺乏明确的宪法基础。在意见书的间部分,
布莱克门从各个角度驳斥了限制的根据,在宪法修正案第九、第十四条,乃
至在宪法修正案第条都是可以找到的。还说,在从1965年的康涅狄格州
避孕案件到上个避孕案 这个案子是布伦南精心裁决的等系列私生活案
,这点也是隐约可见的。
斯图尔特觉得,“实质的正当法律手续”是布莱克门意见书的真正基础,
因此他认为,布莱克门不愿在意见书承认这点。斯图尔特表示支持布莱
克门,但补充了自己对意见书的真正根据的看法。
道格拉斯反对斯图尔特用“实质性的正当法律手续”来解决堕胎是妇女
的“自由”,他不容置疑地强调:
“这裁决的基础是清楚的,布莱克门意见书的基础是私生活不受侵犯
的权利。”
怀特在上次开庭时持反对态度,现在已有所缓和。他认为:“是否限制
堕胎这个问题,应该由州而不是由各级法院来决定。布莱克门的根据时间分
段和看生存能力的方案纯属立法。”怀特说道:“作为司法机构,最高法院
也许有权像今天这样方便行事。”但是,他对宪法上会准许妇女“随心所欲”
地打掉自己不想要的胎儿的说法表示怀疑。
怀特说道:“最高法院显然更加珍视怀孕妇女的权利,而不重视她所孕
育着的那个生命或潜在生命的继续生存。”
伦奎斯特的不同意见同堕胎问题毫关系。同往常样,他强调的是,
限制联邦法院的权力,以及妇女把这些案件提交法院的权利。他首先对这些
案件的最基本的东西进行了抨击。他说,谁也没有权利把这些案件提交法院。
试想,妇女提出诉讼书时已身怀有孕,但是,到下级法院作出裁决时,她们
已至少处于怀孕的第三阶段了。鉴于布莱克门的意见书认为,在第三阶段州
可以禁止堕胎,那妇女就诉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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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堕胎案件辩论开始时,道格拉斯感到悲观失望,现在,他认为最高法
院已经起了很大作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这个重要意见书也赋予
了宪法基础,因此,他放弃了同斯图尔特的“权利”与“自由”的辩论。既
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道格拉斯只是想补充份附随意见书来强调其重要
性。
到12月初,布莱克门的最后意见书草案已经散发。斯图尔特和道格拉斯
的附随意见书已经完成,怀特和伦奎斯特的异议书也准备就绪,但还是不见
伯格的任何东西。
到了月初,首席法官还是没有拿出什么东西。布莱克门开始紧张起来,
堕胎问题已准备就绪;布莱克门想让这个案件立即了结,他以有多数派的
其他法官附议提出1月15日星期宣布堕胎案裁决,但还是听不到伯格的任
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