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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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戈尔德向他的四个主要助手询问他们的意见。这四个人僵持不下——两

  人主张庭外协议,另外两人主张把官司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去。后来地区

  检察官亲自投票表决才决定州政府将与被告达成项庭外协议,至少是在原

  则上达成协议,现在是对协议细节进行讨价还价的时候了。

  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建议马尔承认过失杀人罪。德肖微茨对此表示反对。

  这样来等于承认马尔杀了麦克,但他不能承认这点,因为他从来不认为

  麦克当时还活着。

  德肖微茨提出项反建议,即马尔承认犯有非法持枪罪。检察官办公室

  断然拒绝这项建议,赫尔曼嘲讽说:“你们干嘛不承认犯有亵渎尸体罪呢?”

  双方相持不下。在法律上没有种具体的严重罪行可以既满足地区检察

  官的要求,同时又允许法官作缓刑处理。

  最后,德肖微茨半开玩笑地提议,“我们为什么不能创造出种罪名

  呢?”

  赫尔曼问我:“这是什么意思?”

  “那好,”德肖微茨回答说:“我们为什么不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创造

  出种罪名,比方说,未遂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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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赫尔曼看起来对此欣然乐意,尽管纽约州的法规没有这种犯罪规范,但

  这种提法却符合逻辑。过失杀人是指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于死。马尔确实是

  够疏忽大意的,即使是麦克在马尔向他开枪时仍然活着,即使马尔误认麦克

  已经死了,马尔也很可能犯有过失杀人罪。因为那时麦克实际上已经死了,

  那么马尔就自然而然地犯有类似未遂过失杀人罪。承认这个“罪行”使法官

  有机会对被告判处缓刑,这样也给地区检察官个台阶,宣布被告已经承认

  了项可以致人于死的重大罪行。双方在这个基础上达成了协议。

  1970年12月4日,惨案发生六年后,马尔回到布鲁克林的纽约州最高

  法院,承认他犯有“二级未遂过失杀人罪。”当布朗斯坦因法官向马尔解释

  这项“犯罪”的内容时,他语塞不止:

  倘若认定你犯有未遂过失杀人罪,你就必须在1973年12月22日在金斯

  县,确定疑地鲁莽地——毫疑问地企图鲁莽地——真要命——确确实实

  鲁莽地企图用致人死命的武器,即只上膛的手枪致麦克·盖勒于死。

  这桩两次被杀害的尸体案终于了结。该案因为德肖微茨的辩护而成为法

  律史上的名案。这个案例将载入全美所有法学院的刑法案例集,在课堂里

  进行讨论,使代又代的法学院学生迷惘惶惑。

  【评析】

  这个案例以及数次在法庭上的辩论,疑具有相当典型的意义。它是复

  杂的,同时又是耐人深思的。可敬佩的是辩护律师德肖微茨不屈不挠的执著

  精神,不断地去探索法律上的些难点和盲点,丰富了我们对人类自身的认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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