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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按照第四条修正案,对公民的人身、住宅、件和财产所做的搜查,原
则上应该事前得到批准,这就是所谓有证搜查。搜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经
司法官签署的签证,列举搜查得以成立的理由和具体的搜查对象。然而,法
律还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搜查证的搜查,这主要发生于合法逮捕的附带
搜查、被告人自愿情况下的搜查以及某些特别因素下必须进行的搜查。最后
种情形规定得相当含糊,从而也为警方及起诉方的许多违宪行为打开了方
便之门。
当然,在每个具体案件,重要的是看法官如何来裁决。
经过番较量,肯尼迪·鲍威尔法官下达了她的裁决,这是个令辛普
森的律师们大为失望的裁决,上面写道:
本庭决断的关键问题,在于证洛金汉街的住宅,以及发现若干物
证,在某些紧急场合应否视为合法,这堪称法律上的处灰领域。我的意
思是指,尚任何定则表明所谓紧急场合存在于何时何地,以及它于何时
法成立,它只能依据案件的基本要件,针对案件个例予以决定。
鉴于预审时实际提出的证据,起诉方及被告方均已提出诸多案例。本庭
对这些案例予以考虑。
……
有鉴于此,本庭否决辩方的扣留申请,允许其所发现的手套作为证据,
允许车道上的血迹作为证据,也允许街上野马车的血迹作为证据。
公诉方再次赢得了胜利
1994年7月7日,起诉方传唤了洛杉矶警察局的血液专家格雷高里·麦
西逊先生。他情地指出,他对血液的分析表明,只有O·J·辛普森的血型
同犯罪现场发现的混合血迹完全相符。
律师团的律师们照例进行了顽强的反击。下午,O·J·辛普森的首席律
师罗伯特·L·夏皮罗站起来做了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