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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
时年已85岁高龄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雨果·布莱克为两报进行了辩
护,以下就是他在法庭上的论辩发言。
我坚持这样的观点,美国政府诉《华盛顿邮报》案应予驳回,并认为
美国政府对《纽约时报》发布的禁令,在最初提交本院时也须进行口头辩
论,即予撤销。我相信,对这些报纸的禁令的每刻的拖延,等于是对《宪
法第条修正案》明目张胆的、难以宽恕的继续践踏。另外,经过口头辩论,
我完全同意本院必须根据我的同事道格拉斯大法官和布伦南大法官所陈述的
理由,维持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审判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撤销第二巡回审判
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在我看来,遗憾的是,我的某些同僚显然愿意裁定我们
有时可以对新闻的报道加以限制。这样的裁定必然会破坏《宪法第条修正
案》。
1789年随着《宪法》的正式通过,我们的政府就有了推动力。1791年《人
权法案》,包括 《宪法第条修正案》随之颁布。现在,自共和国成立182
年以来,联邦法院第次被要求判决《宪法第条修正案》不是指它所宣称
的那样,而是指政府可以阻止对这个国家的人民具有极大重要性的时事新闻
的报道。
在试图对这些报纸发布禁令以及对本院进行陈述时,行政当局似乎已经
忘了《宪法第条修正案》的基本宗旨和历史。在《宪法》正式通过时,许
多人之所以强烈反对它,是因为这件并没有包含《人权法案》以保障某
些基本自由。这些人特别恐惧 《宪法》授予央政府的新的权力可能会
被解释为允许政府剥夺宗教、出版、集会和言论自由。为了对广大公众的大
声疾呼作出反应,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系列修正案以满足公众的要求,
即这些崇高的自由仍将确保虞,政府权加以剥夺。麦迪逊的建议后来就
成为 《宪法第条修正案》的三个部分,其的部分宣称:“人民不得被
取消或剥夺其言论、写作或发表意见的权利,出版自由作为自由的伟大堡垒
之,应不受侵犯。”提出这些修正案是为了削减和限制两年前原先《宪法》
授予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般权力。《人权法案》使原来的《宪法》
变成为部新的宪章,根据这部新的宪章,政府的任何部门不得剥夺人民所
享受的出版、言论、宗教和集会的自由。然而,副总检察长坚持认为,而且
本院的某些成员看来也同意,原先的 《宪法》所适用的政府的般权力应该
被解释为限制和限定后来正式通过的 《人权法案》所作出的具体和明显的保
证。我难以想象还有比这更甚的对历史的歪曲。麦迪逊和《宪法第条修正
案》起草者,都是些有才干的人,他们用坚定而绝不会被误解的语言写道:
“国会不得制订剥夺出版自由的法律。”《宪法第条修正案》的历史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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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都证实了这样的观点,即-->>